2025年9月15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为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机制,规范收益分配行为,保障成员集体财产收益分配权,制定《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机制,规范收益分配行为,保障成员集体财产收益分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收益分配要求
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应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为目标,着力构建“产权关系明晰、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现代运行机制。通过规范收益分配,有效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生动力,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提供坚实支撑。
二、收益分配原则
在开展收益分配工作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民主决策,公开透明。严格履行民主程序,保障成员对收益分配方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分配方案的拟定、审议、表决及分配结果必须全程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确保分配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二)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收益分配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经营效益为基础,量入为出,严禁无收益分配或举债分配。在分配中,要正确处理积累与分配、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和成员三者利益,既要让成员共享发展成果,也要保障集体经济的持续发展能力。
(三)坚持持续发展,防范风险。将保障集体长远发展置于优先位置,足额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扩大再生产、抵御风险和兴办公益事业,坚决防止“分光吃净”的短期行为。严禁在换届选举等特殊时期搞突击分红。
(四)坚持依法依规,规范操作。收益分配的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确保收益分配工作在制度框架内有序、规范运行。
三、收益分配范围
1.可分配收益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对外投资、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和接受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等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扣除当年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各种支出后剩余部分,再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的数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发包、出租等收入,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不应在当年一次性分配。
2.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范围:财政下拨的村级组织运行经费、上级专项补助及政府部门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财政扶持发展集体经济的各类资金、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救灾救济、有明确使用方向的社会捐赠等收入,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范围。征地补偿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退耕还林补助、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补偿资金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有定向用途的收入,要按照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
四、收益分配顺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集体经济收益应当优先用于弥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等。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和数额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约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确定。
3.向成员分配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的收益分配方案,向成员进行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的份额作为其参加收益分配的依据。
4.其他。在上述分配完成后,可以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依法依规进行其他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从当年集体经营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对集体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奖励方案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进行公示。不得在集体经营成本中另行列支报酬。
五、收益分配程序
1.核实经营成果。在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清收应收款项;做好经济合同结算和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合同、租赁协议等规定的款项;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2.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及组织章程约定,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要事项。
3.履行审议和民主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负责审核收益分配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组织章程约定。审核通过后广泛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的意见,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形成书面决议。审议通过后的收益分配方案须张榜公示,向全体成员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4.组织实施。收益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制作收益分配表,由成员户代表签字确认后,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成员户代表,成员户代表收到款项后向户内成员分配。
5.结果备案。收益分配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收益分配方案、会议决议等书面材料、收益分配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六、加强监督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机制,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履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的监督指导职责,加强对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工作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乡镇要落实监督主体责任,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章程,明确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式和计提比例,引导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开展收益分配。
2.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监督检查,将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事项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范围,及时发现和纠正分配中存在的问题。乡镇要将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情况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定期公开村级财务状况,便于成员监督。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民主监督机制,切实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3.严格纪律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工作中出现的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通过虚报冒领、伪造清册等方式套取集体资金,或因违反民主决策程序、管理失职渎职造成集体资产重大损失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2
关于《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行为,保障成员合法权益,省农业农村厅起草了《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24年底,全省村均集体经营收益45.2万元,开展集体收益分红的村6394个,分红金额11.5亿元,村均近18万元,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进一步增强。但是,部分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开展集体收益分配过程中,还存在分配不及时、程序不规范、民主决策机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成员权益保障。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机制,规范收益分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起草了《指导意见》。
二、起草过程
1.纳入发文计划。省农业农村厅对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高度重视,将制定《指导意见》作为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并列入厅2025年度发文计划。
2.形成初稿。4月,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有关规定,充分吸收借鉴兄弟省份和我省部分地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有益经验,起草形成了《指导意见》初稿。5-6月,赴部分地区开展实地调研,了解基层集体收益分配现状、存在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对初稿进行多轮修改完善。
3.形成征求意见稿。7-8月,将初稿分别送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征求意见,根据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反馈的意见建议对文稿再次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为六个部分,分别对收益分配要求、原则、范围、顺序、程序及监督管理作了规定。
第一部分,收益分配要求。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应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为目标。
第二部分,收益分配原则。强调效益决定分配,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集体福利与成员增收兼顾;坚持民主决策,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坚守底线红线,严禁私分集体资产、举债分配等行为。
第三部分,收益分配范围。提出了可分配收益的范围,包括当年收益与年初未分配收益等,界定了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范围,如财政下拨的特定用途款项等。
第四部分,收益分配顺序。规定收益分配应按照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向成员分配收益及其他分配的等顺序开展。
第五部分,收益分配程序。从核实经营成果、制定分配方案、履行审议和民主程序、组织实施到结果备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流程。
第六部分,监督管理。对收益分配的监督主体责任、监督方式和责任追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需要说明的几点内容
1.关于收益分配的民主决策程序。《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一要求旨在严格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关于成员(代表)大会法定职权的规定,通过规范民主决策程序切实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有助于确保收益分配方案的合理性与公正性。
2.关于不得纳入分配范围的款项。《指导意见》明确划定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款项范围,旨在规范资金用途管理,确保财政补助、集体积累等专项资金严格按用途使用,切实保障农村公益事业有序发展、村级组织高效运转等基础功能,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3.关于监督管理。我省自2023年起全面启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五年轮审计划,将收益分配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范围,并利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进行监管,有助于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问题,确保收益分配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