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3日,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为了加强省级自然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推进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总体规划指导省级自然公园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制定《河北省省级自然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省级自然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自然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推进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总体规划指导省级自然公园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自然公园,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的省级森林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省级地质公园、省级沙漠公园、省级草原公园、省级海洋公园。省级自然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包括新编、修编,下同)、报送、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总体规划的承办,各市人民政府负责总体规划的审批。
第五条 省级自然公园总体规划是省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督的基本依据。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或者范围调整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修编或完善总体规划。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总体规划应当体现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建设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自然特征和文化内涵。
第七条 编制总体规划应当按照批复文件明确的面积、范围边界和要求,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者规范,依据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交通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规划充分衔接。编制总体规划应当充分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以及相关权利人、专家意见。
第八条 总体规划期一般为十年,原则上应当与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持一致。总体规划期届满前两年,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总体规划的决定。在新总体规划批准前,原总体规划继续有效。
第九条 省级自然公园按照一般控制区管理,根据资源禀赋、功能定位和利用强度,可以规划生态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统筹生态保护修复、旅游活动和资源利用,合理布局相关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条 原省级森林公园的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省级湿地公园的保育区、省级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特级保护点(区)和一级保护区、省级沙漠(石漠)公园的生态保育区、省级海洋公园的重点保护区和预留区原则上应划为生态保育区。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十一条 总体规划应当经自然公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行文报至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报送材料应当包括:
(一)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二)规划编制情况说明;
(三)征求相关部门、公众、利益相关者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规划内容是否与其他规划相互协调、是否符合自然公园的主体功能定位、是否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材料是否齐全等情况进行说明;
(五)规划文本及相关图件等材料;
相关报送材料(纸质材料1份及其电子文档)不得含有涉密内容。
第十三条 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进行登记,并按程序进行评审、报批;对材料不齐全的,书面告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进行补正。
第十四条 总体规划的审批,由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前应当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考察,并结合所评审自然公园的类型及资源禀赋,从相关专家库中抽取5-9名专家,其中应当包括两名以上国家或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相关专家库成员,专家评审会形成书面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结合专家实地考察和评审意见,通过最终审查的,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未通过最终审查的,退回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并说明原因。市政府批准后20日内由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将相关材料报省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在市政府批准前,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
第十六条 总体规划批复后,应当在市政府官方网站公开批复文件。
第十七条 对已批复的总体规划及相关文件,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四章 规划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总体规划批复后,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依据总体规划进行自然公园监督管理,自然公园的管理机构要按照批复的总体规划开展经营管理,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和野生动植物、地质遗迹等资源的保护。批准后的总体规划需要进行修订的,应将修订后的总体规划按原审批程序报请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总体规划中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另行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 省、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未按规定审批的总体规划,不能作为工程立项、资金安排和办理建设项目占地的依据。对不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的自然公园,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将责令进行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原省林业和草原局于2023年1月29日印发的《省级自然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