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自2026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医药制造、石油炼制及石油化学、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农药制造、有机化工、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炼焦化学、木材加工、电子产品制造及其他工业行业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