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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5-04-28 10:25:09 1994阅读

2025年4月25日,安徽省林业局为规范安徽省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提升建设质效,制定《安徽省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全省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提升建设质效,根据《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林规规〔2025〕1号),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本原则】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科学培育、生态优先,产业融合、长短结合,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安徽省范围内纳入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在线管理平台,按照国家储备林建设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利用中央资金、省级财政资金、金融贷款建设的国家储备林项目及其监督管理。


国家储备林项目除符合本细则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使用中央资金、金融贷款相应管理规定。


第四条 【建设主体】参与国家储备林项目的建设主体应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具备相应的资本储备、林业技术支撑和市场化运作能力,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利用金融贷款的,还应当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法人主体和运营还贷能力。


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建设内容】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内容:


(一) 国家储备林营造林工程。按照类型分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按照培育目标分短周期工业原料林、中长周期一般用材林和长周期珍贵大径级用材林。


(二) 相关配套产业。包括竹林、经济林的营造林工程以及林下种植等,木竹、林果、林下种植等产品的加工生产,森林康养、自然教育和林产品等市场开发运营。


(三)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林区道路、防火设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护用房、监测评估设施以及必要的水电设施等。


(四) 支撑体系建设。包括为提升项目可持续发展能力开展的技术培训、科学研究、监测评估等活动,为提升管理水平开展的项目智慧信息化建设等,为规范项目建设开展的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查验收、项目审计等。


第六条 【建设树种】国家储备林树种原则上应当选择符合现行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要求,适宜安徽省自然条件的树种。


配套产业的树种、竹种可根据种苗供应能力、营林技术成熟度、市场发展前景以及区域适应性等方面综合考虑后自主选择,选择的树种、竹种应有加工利用产业作为支撑。


第七条 【建设用地】国家储备林营造林工程建设原则上选择自然条件适宜,立地条件良好的商品林地,严禁占用各类自然保护地、草地、重要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保护点、耕地、公益林、天然林,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内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禁止造林的土地。


配套产业营造林工程和林下种植用地范围应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林业局】省林业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动全省国家储备林建设工作,制定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相关部门、单位和金融机构协作机制,审查国家储备林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入库资料,组织申报省本级国家储备林项目,定期调度项目建设进度,组织开展项目建设成果省级检查验收。


第九条 【市级林业部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并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并制定市级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单位和金融机构协作机制,审核项目建设内容和用地合规性,组织审查批复国家储备林项目年度初步设计和营造林作业设计,动态掌握并审核项目建设进度,开展项目建设成果市级检查验收,完成落地上图市级审核。


第十条 【县级林业部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并履行行业监管责任。配合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联合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对项目用地合规性开展审核,动态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开展项目建设成果县级检查验收,完成落地上图县级审核。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开展前期评估审查,办理项目贷款业务,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为国家储备林建设及相关活动提供信贷支持,落实相关部门、单位协作机制,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评估、项目入库资料等审查,加强与林业部门信息共享,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发放贷款,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十二条 【日常监管单位】国家储备林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承担项目监管主体责任,监督建设主体落实国家储备林建设政策和管理要求,督促建设主体规范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履行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资金使用、信息填报、检查验收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对项目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为对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的财务或者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建设主体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即为监管责任人。


第十三条 【建设主体】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开展项目申报,编制年度初步设计、年度营造林作业设计、年度投资计划,组织项目施工,对项目建设质量、资金规范使用和生产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实时动态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每年开展建设成果全面自查验收并上报验收成果,单项、全部工程结束后开展竣工验收并上报竣工报告,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审计,做好信息填报、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编制单位】编制单位受委托负责国家储备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初步设计、年度营造林作业设计的编制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政策合规、技术专业、成果科学的原则开展咨询服务,严守相关政策、管理要求和技术规定,对咨询成果质量负总责。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单元】按照规模化、集约化原则,国家储备林项目应当由市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区域林业资源组织申报,原则上不支持以单个县(市、区)地理单元组织申报项目。


第十六条 【申请报告】建设主体应参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逐级报送省林业局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建设主体基本情况、项目概况、建设规模及内容、用地合规性审查证明及营造林用地矢量数据、项目分年度计划、项目运作模式、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其他需说明事项等。其中,用地合规性审查须由同级林业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经省林业局审核通过后,建设主体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符合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利用金融机构贷款建设国家储备林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符合金融机构的有关要求。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明确目标任务、建设范围和内容、林权流转方式、技术路线、年度计划、投资来源、经济和财务现金流分析、风险控制、保障措施等,国家储备林营造林工程投资和工程所需林权流转投资合计须大于项目总投资的50%。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省林业局会商相关金融机构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八条 【项目入库】国家储备林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专家论证后,建设主体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通过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在线管理平台填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入库材料。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入库资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提交至省林业局审查,省林业局审查通过后提交国家林草局备案。


经国家林草局同意备案的项目纳入国家储备林项目库管理,作为申请中央资金、省级财政资金、金融贷款的储备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建设主体将已纳入国家储备林项目库的项目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履行立项程序。立项的建设投资、内容、规模、地点等应当与入库数据保持一致。建设主体及时将立项相关材料上传至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在线管理平台。


第二十条 【项目授信】金融贷款项目应按要求向金融机构提交融资申请,金融机构对融资申请自主评估决策,授信后建设主体将相关材料上传至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在线管理平台。


第二十一条 【省级项目】省级项目由省林业局直接组织项目审查、入库、立项工作。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林权流转】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国家储备林项目集体林权流转方案,指导建设主体依法依规开展项目林权流转工作,规范签订林权流转合同,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林权流转期限应当与贷款期限、项目运营期限合理匹配。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项目林权流转宣传工作。不得违背林权权利人意愿采取欺骗、强行等不正当手段流转林权。建设主体履行林权流转等手续后,取得的相关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等受法律保护。


建设主体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年度计划提前完成下一年度林权流转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有森林资源】使用国有森林资源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应当符合国有森林资源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年度设计】建设主体应当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年度初步设计、年度营造林作业设计。年度初步设计应涵盖年度建设所有分项具体任务,投资概算误差率控制在±10%以内,应达到指导招标和施工的设计深度。年度初步设计中营造林工程设计如达到营造林作业设计深度,年度营造林作业设计可并入年度初步设计。


年度营造林作业设计施工面积不得大于已完成林权流转的面积。


第二十五条 【年度设计批复】年度初步设计、年度营造林作业设计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批复,涉及非林业行业技术标准管理的建设内容,应当邀请有关行业专家参与论证,每年10月底前完成批复。配套产业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单体设计按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进行设计和审批。


建设主体将年度初步设计、年度营造林作业设计、单体设计相关材料上传至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在线管理平台,逐级报省林业局审核。


第二十六条 【设计变更】经批复的年度初步设计、年度营造林作业设计、单体设计,不得擅自变更。因施工条件变化需要变更设计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设计编制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主体同意后,由设计编制单位变更作业设计,对涉及建设地块、建设内容、树种配置、投资概算等重大变更的,须报原批复单位同意后实施,变更内容存入档案。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建设主体根据批复的年度初步设计、年度营造林作业设计、单体设计,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逐级报省林业局备案。未取得省林业局备案确认函的不得开展施工。


第二十八条 【基本制度】国家储备林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贷款资金】贷款资金支付原则上采取实贷实付,如确需用于支付预付资金的,应当以备案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合同为依据,按规定从严控制预付款比例,并审慎监管。


第三十条 【项目资本金】中央、地方财政资金在符合资金用途规定、与项目规划匹配一致的前提下,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作为项目资本金。


第三十一条 【建设进度】建设主体营造林活动完成后,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监督把关,通过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在线管理平台实时动态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包括建设进度增量和投资等情况,逐级报省林业局审核。


第三十二条 【项目调整】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期内,建设主体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条件变化导致建设地点、建设投资、建设内容和规模等需要调整的,应当按项目立项部门和金融机构有关要求办理,其中建设投资、建设内容和规模调整幅度超过±10%的,应当报省林业局审查同意;建设地点调整需重新开展项目用地合规性审核。


因不可抗力、重大政策调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建设的国家储备林项目,由省林业局会同相关部门协商认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涉及林农等项目实体利益和资金安全的,要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林业部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通过日常调度、在线监测等方式,动态掌握国家储备林项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必要时可采取督促自查、实地踏查、复查验收、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项目监管。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备案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支付贷款资金,凭符合要求的监理资料、施工合同及验收结果支付,并按照金融机构工作计划开展贷后检查,确保项目资金支付进度和工程建设进度相匹配,贷后检查结果同步抄送省林业局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项目所在地金融机构对贷款申请、资金使用、存续期管理等实施全流程监督,加强风险预警防控。


第三十五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全方位监督检查,重点包括: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资金来源等事项是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致,根据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变更的,是否已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监督监理单位按照项目规定强化施工监理;督促建设主体定期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对项目建设开展审计等。


第三十六条 【资金管理】建设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偿还、监督与审计、资金结余与调整、违规处理等环节管理要求。利用中央资金的国家储备林项目实行分账管理,按照中央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严禁违法违规转移、侵占、挪用、截留、套取资金,用于偿还其他项目贷款;严禁将项目资金用于与国家储备林建设无关的建设内容;严禁以国家储备林项目名义实施其他项目建设;严禁将已足额投资实施或者建设内容相同的项目再次包装纳入国家储备林建设。


第三十七条 【检查验收】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建设主体依据批复的年度初步设计、年度营造林作业设计、单体设计对建设成果开展全面自查验收,自查验收结果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复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以营造林面积不低于15%、其他建设内容投资不少于10%的比例组织复查,市级复查结果于次年5月底前报送省林业局。省林业局组织以营造林面积不低于5%、其他建设内容投资不少于1%的比例组织核查,核查结果于次年8月底前报送国家林草局。复查、核查结果均同步抄送同级金融机构。


第三十八条 【落地上图】国家储备林建设成果应当落地上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造林绿化落地上图技术规范等要求,将落地上图成果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程序报省林业局。落地上图成果纳入林草资源“一张图”。


第三十九条 【竣工决算】项目建设期限届满,建设主体应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核算,并委托有工程审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形成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财务决算、资产核算报告、审核报告等文件,上报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


第四十条 【日常监管】检查发现对未按要求开展项建设或建设质量达不到要求的,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责令建设主体应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暂停项目建设,直至整改到位。


对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责令建设主体应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及时告知金融机构暂停贷款发放,直至整改到位。


情节严重无法整改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林业部门会同立项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终止该项目,并提请或者移交相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档案管理】建设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实行纸质电子双归档制度,档案资料应分年度分类别整理归档、立卷。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资料、立项文件、授信资料、招投标及其他采购方式资料、林权流转、年度设计、林木采伐许可证、施工合同、检查验收、资金支付相关凭证与文件、影像记录资料等。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政策保障】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区域内森林经营需要,合理编制林木采伐限额,保障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在必要情况下,省林业局将统筹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


鼓励和支持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探索“国家储备林+N”模式发展林下经济、森林康养、森林旅游、林业碳汇等林业产业。


第四十三条 【资金保障】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鼓励多元化投融资建设国家储备林。纳入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在线管理平台的国家储备林项目,可按规定申请享受贷款贴息、森林保险等政策。


第四十四条 【服务保障】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储备林建设人才培养、科技支撑、宣传培训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管理和技术培训。加强信息化技术应用和科技创新攻关。适时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与管理典型宣传。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解释权限】本细则由安徽省林业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存量项目】《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印发前已实施的国家储备林项目,需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决定继续实施、调整或者终止。经评估判定继续实施的项目,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重新履行项目申报程序并完成入库后继续实施;经评估判定调整后实施的项目,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调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专家论证后,重新履行项目申报程序并完成入库后继续实施;经评估判定终止的项目,应明确后续处置方案,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生效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林业局2021年10月9日印发的《安徽省国家储备林管理办法(试行)》(林丰函〔2021〕4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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