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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设计师实施监督 2025-07-16 11:31:04 2224阅读

2025年6月20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为规范郑州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提高详细规划管理效率,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支持提高城市空间治理效能,重构郑州市主城区“市级总体规划—市级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详规—街坊详规”的规划传导体系,印发《郑州市详细规划管理规定》郑政〔2025〕11号。


郑州市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提高详细规划管理效率,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支持提高城市空间治理效能,重构郑州市主城区“市级总体规划—市级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详规—街坊详规”的规划传导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主城区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实施管理及监督等活动。具体包括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开区。


第三条 各级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详细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四条 详细规划分为单元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单元详规)和街坊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街坊详规)两个层面。


第五条 单元详规重点承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总体城市设计、专项规划和分区规划中确定的各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内的主导功能、人口总量、建设用地规模和建筑规模、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其他需要重点控制的内容。


第六条 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以下统称市内五区)的单元详规,由市资源规划局会同各区政府组织编制。


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和郑州经开区(以下统称开发区)的单元详规,由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


第七条 单元详规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单元详规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八条 市内五区、开发区的单元详规,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街坊详规是具体街坊层面确定建设用地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指标以及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法定规划。


第十条 市内五区的街坊详规由市资源规划局组织编制。


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和郑州经开区的街坊详规,由各开发区资源规划分局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街坊详规报送审批前,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街坊详规草案进行审查,符合单元详规确定的用地功能、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内容的,应当依法将街坊详规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二条 市内五区街坊详规报市政府批准,各开发区街坊详规报各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三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二十日内,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规划展览馆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提供查阅,接受监督。详细规划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和规划成果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详细规划,并落实到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


第三章 详细规划的调整


第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详细规划的调整不得违反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上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符合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控制要求。


第十六条 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严格论证,按照本规定程序进行调整,批准后对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进行更新。详细规划的调整分为重大修改、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


第十七条 重大修改是指对单元详规重要管控内容进行修改,需重新编制单元详规。重大修改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修改单元发展目标、主导功能和总体空间结构的;


(二)功能布局调整的建设用地面积占原单元详规建设用地面积50%以上的;


(三)根据自身发展实际,经论证确需修改单元内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上限、公园绿地规模下限、主干路网结构、重要公园绿地布局、区级以上公共服务设施、重大交通、市政和防灾设施布局等内容的;


(四)其他经研究确需修改的情形。


第十八条 重大修改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市资源规划局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单元详规修改的请示,并附相关论证材料,如涉及对分区规划约束性指标进行调整的,应按程序同步调整分区规划。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市资源规划局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对单元详规重大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并采用网站公示等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二)市资源规划局或开发区管委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单元详规修改的书面申请,并附具专题论证报告、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意见,经原审批机关同意,方可组织编制单元详规重大修改方案;


(三)修改后的单元详规方案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备案;


(四)市资源规划局或各开发区资源规划分局依据修改后的单元详规方案编制街坊详规,并依程序报市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五)经批准同意的新编街坊详规方案,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市资源规划局、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 局部调整是指对单元详规一般管控内容进行修改,需新编街坊详规,并对单元详规进行动态维护。局部调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修改的;


(二)涉及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修改的;


(三)涉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配套要求修改的;


(四)涉及各类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界线(红线)、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界线(绿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界线(紫线)、基础设施控制界线(黄线)、公共服务设施控制界线(橙线)、城市安全风险控制线(黑线)等郑州市“七线”控制线及其控制要求修改的;


(五)涉及地块交通出入口方位和建筑后退红线距离修改的;


(六)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控制要求修改的;


(七)涉及城市设计中明确的强制性控制要求修改的;


(八)其他经研究确需修改的情形。


第二十条 局部调整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内五区


1.区政府或市资源规划局对局部调整的必要性进行专题研究,编制局部调整论证报告,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资源规划局对局部调整论证报告可行性进行研究,组织编制街坊详规,将局部调整内容纳入街坊详规草案;


3.街坊详规草案报送审批前,市资源规划局应当依法将街坊详规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4.市资源规划局将新编街坊详规草案报市政府批准;


5.经批准同意的新编街坊详规方案,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市资源规划局网站公布。


(二)开发区


1.开发区资源规划分局对局部调整的必要性进行专题研究,编制局部调整论证报告,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开发区资源规划分局对局部调整论证报告可行性进行研究,组织编制街坊详规,将局部调整内容纳入街坊详规草案;


3.街坊详规草案报送审批前,开发区资源规划分局应当依法将街坊详规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4.开发区资源规划分局将新编街坊详规草案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5.经批准同意的新编街坊详规方案,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与单元详规一般管控内容一致,但与已批街坊详规管控内容不一致时,对街坊详规的调整按照局部调整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技术修正是指对已批详细规划进行技术性错误更正,并依需要对已批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技术修正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道路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港湾公交站、机动车出入口,在实施中需对详细规划进行深化、细化、优化的;


(二)对成果中出现的指标不一致、信息表达不准确或缺失等问题进行更正的;


(三)因坐标系转换误差,对数据参数不一致进行更正的;


(四)其他经研究确需修改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技术修正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内五区


1.由区政府或市资源规划局对技术修正的必要性进行专题研究,编制技术修正论证报告,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资源规划局对修正后的成果进行电子校核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二)开发区


1.由开发区资源规划分局对技术修正的必要性进行专题研究,编制技术修正论证报告,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开发区资源规划分局对修正后的成果进行电子校核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局部调整论证报告和技术修正论证报告需包含新编街坊详规指标及相关说明,符合单元详规调整内容要求。


第二十五条 经审批后的单元详规和街坊详规成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对单元详规成果进行动态维护。


第二十六条 依据单元实际情况,市资源规划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对单元详规调整规则进行优化。


第四章 详细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是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通过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市级财政出资进行收储的土地,市资源规划局负责详细规划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市资源规划局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立“编制—审查—实施—监督”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


第二十九条 单元详规以一个或多个相邻单元为编制范围,应编尽编,有序实现城镇开发边界内单元详规全覆盖。街坊详规是依据单元详规、结合土地政策、针对建设实施,强调规划管控内容的落实。两个层次规划可同步编制,也可分期编制。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进行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域各县(市)、上街区、郑州航空港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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