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2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以“实用管用好用”为目的,推动地方逐步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结合安徽实际,印发《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皖自然资规划〔2025〕1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
皖自然资规划〔2025〕1号
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5〕13号)要求,以“实用管用好用”为目的,推动地方逐步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结合安徽实际,现就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编制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城镇开发边界外暂时没有条件编制村庄规划的、经评估无需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适用管理规定。
二、编制方式
管理规定一般以县为单元,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也可以乡镇(街道)为单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乡镇规划)尚未批复的,可编制管理规定专篇纳入乡镇规划成果同步报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规定的规范性指导,可统一制订条文模版作为乡镇(街道)深化、细化的参考依据。
三、主要内容
(一)底线管控要求。
1.落实重要控制线管控。传导落实上位和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灾害风险控制线以及自然保护地、基础设施廊道等各类空间底线的控制范围,明确底线管控要求。
2.衔接重大项目实施范围。传导落实上位和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重大规划项目实施的空间区域,明确重大规划项目的建设控制范围和管控要求。
3.制定负面管控清单。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等相关政策规定和已批准实施的国土空间规划,明确限制和禁止行为的负面管控清单(负面清单可参考附件1,各地可依据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等补充完善,适时更新调整)。
(二)规划管理要求。
1.村庄建设边界。依据上位和本级国土空间规划,明确应当纳入村庄建设边界管控的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要求,引导乡村建设向村庄建设边界内聚集,提出村庄建设边界外可选址布局的项目类型及其实施许可的前置条件。
2.布局管控指引。依据负面管控清单、特殊项目选址和用地兼容性等管控要求,明确乡村建设项目选址范围和建设要求,提出通用的约束条件和用地布局指引。对暂时无法准确定位的公厕、污水处理池、垃圾储运站等直接服务乡村建设的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用地,可明确项目用地保障清单,作为批次或单独选址用地报批的依据。
3.明确风貌提升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提出乡村自然风貌、建筑形式、村落格局、文化景观等风貌要求,明确乡村建筑体量、高度、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4.明确留白使用路径。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留白用地和预留机动指标,明确留白用地使用规则、指标使用正面清单,供有特殊选址要求的乡村设施及确需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村民居住等建设申请使用。
5.其他要求。加强县乡统筹,强化与乡村振兴、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工作的衔接融合。各地可根据乡村实际,因地制宜提出其他规划管理要求。
四、成果要求
成果包括“一则一图一表一数”,即通则、图则、附表、数据。
(一)通则。
包括通则条文和附录。通则条文应符合本文件要求,表述准确规范,体现管控重点,需进一步解释的内容可深化细化。其中,通则应明确农村住房选址布局、农房建设要求等内容,作为村民单独申请建房进行核发规划许可的直接依据。通则可根据国家政策调整需要适时动态增补。
(二)图则。
即重点地块图则(样图详见附件2)。拟实施除村民单独申请住房建设以外的其他乡村建设项目,应根据规划实施和许可管理需要,将项目单宗地或若干高度关联的多个宗地(区域)作为重点地块,编制重点地块图则,明确重点地块涉及宗地的用地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控制内容,作为对除村民建房以外其他乡村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的重要依据。重点地块图则可根据项目实施需要适时动态增补。
(三)附表。
即规划管理核心指标表(样表详见附件3)。明确乡镇(街道)、乡村单元或行政村涉及的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村庄建设边界规模、预留机动指标等指标,各地可结合实际优化指标内容。纳入县、乡镇规划同步编制报批的管理规定,可不编制同级附表。
(四)数据。
管理规定中有关管控引导要求、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和重点地块图则数据库建设要求,按照国家、省有关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规范以及“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规程(DB 34/T 4985)、本文件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管理规定成果(含动态增补的通则、图则)应以单独附加图层形式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同步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的依据(矢量数据要求详见附件4)。
五、实施监督
(一)规范管理。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村庄建设边界规模、留白用地、预留机动指标等指标使用管理台账,实行年度规模管控,确保县域村庄建设边界规模不超过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同步加强村庄用地(203)内用地指标释放的规范化管理。
(二)编审监管。
管理规定报送审批前,应广泛征求村民、相关部门意见,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通过,公示不少于三十日,意见采纳情况随报批材料同步报送。管理规定批准实施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向各村提供“一则一图一表”,并与村民自治组织协商将规划管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通过村务公开栏等渠道主动公开,强化实施监督管理。
(三)评估调整。
管理规定批准实施后,因国家政策调整、乡村振兴项目建设需要,经评估无需修改管理规定的,可按照本文件有关规定,对管理规定通则、重点地块图则适时动态增补。
因经济社会发展、乡村地区开发保护利用需要,以及审批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确需修改的,经征求村民自治组织及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组织修改。原则上不突破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约束性指标,确需突破的,按照法定程序先修改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因村庄发展外部条件和不可预见的重大项目布局需要重点发展的村庄,应按照DB 34/T 4985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编制综合性村庄规划。
(四)其他要求。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系统梳理辖区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情况,通过评估提出无需编制村庄规划且适用于管理规定的村庄名录,明确管理规定的编制层级和范围,统筹安排工作进度。省厅将加强工作指导,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主动提供技术支持,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指导,经验做法及重大问题及时报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