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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5-09-19 17:49:51 1473阅读
2025年9月19日,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市县稳妥规范开展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制定《河北省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全链条有效监管,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营高效、分配合理、处置合规、监督到位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是指2013年以来各级财政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贫困县<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定点帮扶资金等,实施的帮扶项目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应当根据权属关系,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坚持权责明晰、分级分类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稳妥审慎,推动建立健全从明确责任、资产形成、确权登记、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盘活处置等全链条有效监管和动态管理机制,确保资产稳定良性运行、持续发挥作用。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县级政府对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要明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资产管理责任清单。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制定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制度或细则,指导做好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工作。各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具体运营、维护和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作用,加强项目资产监督管理。

第三章  资产形成
第六条  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资产形成前的项目合规性、科学性、可行性论证。产业发展类和就业类项目实施前要有项目实施方案、运营方案。
第七条  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抓好项目施工设计等,做好项目实施日常督促调度,强化项目实施质量把控。打捆方式实施项目须明确各部分资金具体建设内容,帮扶资金使用、收益分配等应当保持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
第八条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业生产设施、乡村旅游设施、建筑物、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
第九条  经营性帮扶项目形成的资产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进行资产登记,并按照暂估价值转入相应资产,待项目决算批复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四章  确权登记
第十条  在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基础上,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确权,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县级政府对本县域项目资产确权工作负总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定牵头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资产确权。
第十一条  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确权应当充分考虑受益群体的特殊性,资产应当尽量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涉及2个及以上村(跨村跨乡镇)项目形成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应当分别确定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应的产权份额;对支持对象为村级,但村集体不具备运营能力等特殊情况的,经县级政府研究可以确权至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纳入国有资产统一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财务决算后30日内,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提出确权申请,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政府批准。项目建设单位需在确权批复后30日内,完成项目资产移交、台账变更、账务处理等。资产形成后,原则上当年度要完成确权移交,当年未竣工或者未交付使用的需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确权移交。
第十三条  暂不具备确权条件的,可以采取分步走的方式,由县级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先明确使用主体和管护责任将资产运行起来,同时采取“一项一策”方式,推动尽快确权。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或县级行业部门将接收的项目资产做好资产登记,后续发生转让、损毁、报废等情形的,及时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总台账,台账应当全面反映资产名称、资产数量、购建年度、移交时间、资产价值、存放地点或者坐落位置、资金来源及资产性质、权属单位、主管部门、资产使用人、管护责任人及处置情况等信息。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和村应当根据职责和权属建立资产明细台账。

第五章  运营管护
第十五条  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运营管护要按照权责相统一的要求,压实经营责任、管护责任、监管责任,保障资产功能正常、运营健康,防止因管护不当造成资产损毁流失。
第十六条  采取承包、租赁、合作、委托、入股等方式经营资产的,其所有者和委托经营主体须依法签订经营合同,明确合作标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收益及支付、合作期限、风险承担、管护责任及经费、联农带农责任、违约责任、退出机制、争议解决等事项。其中权益性资产要明确投入期限和股权结构,适当增加担保措施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等。
第十七条  经营方式、经营主体、运营方案的确定或者变更要履行相应审批流程。集体资产中属于单个行政村的,须经集体民主决策后报乡镇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属于跨多个行政村的,须经集体民主决策报乡镇审核,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属于跨乡镇的,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国有资产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确权到村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提方案、乡镇政府审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流程,经审批后,及时公开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
第十九条  确权到村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以下方面:优先保障脱贫户、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体,对落实帮扶政策后,仍未消除返贫致贫风险的,可以安排资产收益给予帮扶;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脱贫人口、监测对象以及弱、半劳动力就业;激发群众内生动力,通过设置一定条件鼓励村民通过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实现劳动增收。
第二十条  确权到县级行业部门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收益,应当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确权到乡镇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收益,可以由乡镇政府统筹安排。

第七章  资产盘活
第二十一条  对运营低效、闲置浪费的资产,通过现有资产功能挖潜、修旧利废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产由闲置向在用转化,最大限度发挥在用资产使用价值。
第二十二条  盘活对象主要包括:
1.暂时出现经营困难、运行不畅或者发展停滞的;
2.闲置6个月以上的(周期性生产闲置的除外);
3.连续2年运营净收益为负的;
4.实际产能低于设计产能50%的;
5.其他需要盘活的。
第二十三条  盘活路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六种。
1.升级改造。对有市场前景,但设施老旧、配套不完善的,通过升级更新设施设备、完善配套设施等实现开发利用。
2.招强引优。对基础设施完备,但经营能力不强或不能自主经营的,因地制宜引进具备管理运营经验和实力的市场主体,通过入股或租赁推动资产盘活。
3.调整用途。对产业没选准、没有市场前景的,结合当前市场需求和项目情况,通过优化调整项目方向和用途等方式盘活。对因市场因素、灾情等受到影响的,由权属主体结合资源禀赋、市场需求等实际进行优化盘活。
4.灵活重组。对资金量大、产业类型多的项目资产,因地制宜化整为零,分区域、分产业进行盘活;对资金投入量小、盘活价值不高的项目资产,以市场化方式重新组合,打捆盘活。
5.调减规模。对规划设计投资规模过大、缺少后续建设资金,或规划不合理、市场容量不足的项目,通过调减项目投资规模,调整优化规划设计方案,推动项目建成运营进行盘活。
6.优化服务。对有一定市场前景、经营主体具备一定经营潜力的,但缺乏流动资金的,可采取减免租金、就业奖补、金融信贷等给予支持。对缺乏技术保障的,通过派遣科技特派员、引入专业技术人员等加大技术指导,提高运营效益。

第八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是指资产所有者对其依法所有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五条  处置情形主要包括:
1.长期闲置、低效或者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已无使用价值确需报废、淘汰的;
2.已超出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需要、不能安全有效使用、无法维修或者无维修价值的;
3.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损毁灭失的;
4.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灭失的;
5.因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进行资产规转、产权变动的;
6.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的;
7.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8.依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确权到县级行业部门、乡镇的国有资产,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置,县级行业部门、乡镇经集体决策后,将处理意见报县级政府审批,依据批复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确权到村的资产,应当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1.村级申请。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需处置的资产提出处置意见,确有争议的,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专项报告,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研究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全过程监督。
2.乡镇审查。乡镇政府对村级申请进行审查,调查核实处置情形、处置方式等是否合规。调查核实后,经乡镇政府研究审定后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3.部门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乡镇报送的拟处置资产进行核查,达不到处置条件的反馈原因及理由,符合处置条件的及时提出处置审核意见,并报县级政府审批。
4.县级审批。县级政府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处置工作建议,提出批复意见。
对确权到村的小微型项目资产,可以根据实际简化处置程序,按照民主决策程序报乡镇政府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收入和权益性资产到期后收回的本金,应当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其中属于国有资产的,原则上收回县级财政,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新实施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选择,形成的资产纳入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属于集体资产的,纳入本村“三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处置申请、处置方式、处置结果分别在县乡村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确权到村的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评估、拍卖等费用后缴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要规范全过程账务管理,建立“一资产一档案”和资产处置台账,做到有据可查,真实有效,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应当加强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
第三十三条  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贪占挪用、违规处置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办法相应条款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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