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5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水务厅为加强海南省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范地热水勘查开发利用行为,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水务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我省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范地热水勘查开发利用行为,根据《矿产资源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规划引领
(一)合理布局规划区块。加强地热水资源地质勘查,摸清我省地热水资源潜力和空间分布。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地下水管控要求,结合地质勘查成果,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热水勘查开发利用规划,合理布局我省地热水勘查和开采规划区块。
(二)规范地热水资源勘查行为。根据我省地热水勘查开发利用规划,地热水资源勘查由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经市县政府批准同意组织实施,探明资源储量的,应按规定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进行地质资料汇交,其中构造裂隙型地热水勘查程度应达到可行性勘查阶段及以上,层状孔隙型地热水勘查程度应达到预可行性勘查阶段。未经批准,不得实施地热水勘查活动。
(三)合理设置采矿权。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地热水勘查开发利用规划和地下水管控要求,结合地热水资源勘查储量报告和实际开采需要,由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地热水采矿权设置方案,组织发改、水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对采矿权设置进行综合论证,科学合理设置地热水采矿权。
二、规范地热水采矿权出让登记管理
(四)明确我省地热水资源管理范围。结合我省实际,将出水口温度T≥32℃的地下水按照地热资源管理;对出水口温度<32℃的地下水(矿泉水除外)按照普通地下水管理。
(五)明确采矿权设置条件。根据当前我省地热开采实际和需求,将出水口温度T≥32℃且年度取水规模≥1万立方米的地下水作为地热水采矿权设置的前提条件,依法办理采矿权证和采矿许可证后,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不满足地热水采矿权设置前提条件的,按照普通地下水管理,只需办理取水许可证。
(六)明确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省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的地热水采矿权出让和登记发证工作,委托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其中T≥90℃的地热水应在采矿权设置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梯度开发,确保地热水资源高效利用。
(七)完善采矿权延续登记管理。已设采矿权许可证到期的,按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依法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不符合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依法不予办理延续登记。
(八)确定采矿权人的销售收入。地热水开采的销售收入依据实际采出量和核定价格确定。核定价格由省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地热水用途、温度等情况确定后发布。
(九)规范地热水取水许可审批。各级取水许可审批部门原则上应在取水许可申请人获得采矿权许可证后,方可审批并核发(延续)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批复及取水许可证实际载明信息应与采矿权许可证相关信息进行衔接。
三、强化勘查开发动态监督管理
(十)强化开采过程动态监测。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水务部门要做好地热水开采过程的动态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可建立数字化在线监测平台,统一将各采矿权范围内地下水的水位、水质、取水量和水温等监测数据信息接入,实现实时动态监测。
(十一)坚决打击查处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对符合《海南省地热水开采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琼自然资勘〔2023〕171号)规定的地热水开采历史遗留问题,按照该文规定办理。对新增无证勘查或超出探矿权登记勘查区域勘查、无证开采、不依照方案实施勘查开采、擅自启用已封开采井、以普通地下水之名开采地热水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营造全社会参与有序勘查开发利用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水务厅
2025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