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4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管理,制定《河南省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河南省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管理工作,并为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提供补划空间,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布局有优化,依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令 第 17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是指现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具有良好农田基础设施且较为集中分布等具备调整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条件的耕地。
第三条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划定、更新、管控和保护,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划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第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摸清底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对现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未来一定时期内建设发展、生态保护等用地需求,确定可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耕地图斑。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范围内符合要求的耕地,要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动态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二)确定划定规模。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规定,县级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规模高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 1%,可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年度评估等工作。
(三)划定数据库。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元,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数据库,编写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报告。
(四)成果检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实行县级自查、市级复核、省级审查的三级检查制度。省市县三级检查通过后,逐级出具检查意见。
第六条 下列耕地应当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一)土地综合整治新增加的耕地;
(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质量高于本地区平均水平且坡度小于 15 度的耕地;
(四)有良好的水资源与水土保持条件的耕地;
(五)从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恢复的耕地;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更新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定期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更新工作。
第八条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更新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等成果为基础。
第九条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更新需将已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地块或因不符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要求的地块从储备区
调出,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补充耕地等项目内以及其他符合要求的优质耕地调入储备区。
第十条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更新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确定更新规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规模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更新规模。
(二)确认更新图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更新规模,按照储备区地块调整要求,确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调入和调出图斑。
(三)更新数据库。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更新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元,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更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数据库,编写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更新报告。
(四)成果检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更新实行县级自查、市级复核、省级审查的三级检查制度。省市县三级检查通过后,逐级出具检查意见。
第四章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管控
第十一条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的耕地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前,按照一般耕地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绿化造林、挖
湖造景、扩大自然保护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第十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地综合
整治项目、集体经济组织配套设施建设、永久基本农田年度评估等按照规定确需对永久基本农田优化调整的,原则上应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保护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及时共享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等数据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管理。
第五章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保护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义务,都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细则的行为。
第十六条 河南省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侵占和不合理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问题,可以依法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督察意见书,并可以采取公开通报、约谈被督察地方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督察措施督促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违法违规侵占和不合理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至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用期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