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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5-09-26 17:31:01 1105阅读

2025年9月26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制定山东省《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林规规〔2025〕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全国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范围,按照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利用中央资金或金融贷款开展的国家储备林项目及其监督管理。

国家储备林项目除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使用中央资金、金融贷款相应管理规定。

第三条  参与国家储备林项目的建设主体应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具备相应的资本储备、林业技术支撑和市场化运作能力,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利用金融贷款的,还应当符合金融机构对法人主体和运营还贷能力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条件

第四条  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等营造林活动,配套产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具体按照相关技术规程执行。

第五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用地应当具备良好立地条件,原则上位于自然条件适宜、年平均降水量600毫米以上地区的适应区域。严禁占用各类自然保护地、草地、重要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保护点、耕地、国家级公益林,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内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禁止造林的土地;严禁在已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已明确的矿业权范围、已批复土地整治项目中拟新增耕地空间内建设储备林项目。

第六条  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目标应主要为营造培育中长周期大径级用材林和工业原料林。建设树种原则上应当符合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要求,适宜当地自然条件,鼓励培育乡土树种、珍贵树种、防火树种。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统筹协调,指导开展全省国家储备林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配套政策、管理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审核国家储备林项目申报和入库资料;组织省级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审查及初步设计审批,督促项目执行,对项目市级自查结果组织复查。

第八条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国家储备林项目申报立项和建设实施,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制定市级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单位协作机制,组织项目合规性审查、入库初审、市级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审查及初步设计审批、市级检查验收、落地上图、宣传培训等工作,履行本地区国家储备林建设行业监管责任。

第九条  发改部门按程序开展本地区国家储备林项目立项审批、概算核定等工作,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立项审批;组织对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审核筛选;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入库,指导项目建设工作,加强项目全流程监管。

第十条  金融机构遵循独立审贷原则,负责项目初审、放贷审批,审查项目法人单位征信情况、资产负债率和经营现金流状况。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开展前期评估审查,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还贷能力,加强与林业、财政部门信息共享,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为国家储备林建设及相关活动提供信贷支持,办理贷款业务,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十一条  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年度投资计划,组织项目施工,对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施工进度、建设质量、资金规范使用和生产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对项目申报、建设、验收、资金使用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受委托编制国家储备林项目申请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标准)开展咨询服务,对咨询成果质量负责。


第四章  申报立项

第十三条  按照规模化、集约化原则,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统筹区域林业资源组织申报,不支持单个县(市、区)申报项目。项目地块应相对集中,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5万亩。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国家储备林项目可按照有关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内容包括营造林、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申报项目须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项目代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落实用地、资金等要件材料,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符合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明确目标任务、建设范围和内容、林权流转方式、技术路线、年度计划、投资来源、经济和财务现金流分析、风险控制、保障措施等。其中,营造林工程投资(含林权流转和收储)不低于总投资的50%,配套产业投资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其他费用等合计不超过50%。营造林投资估算应符合《山东省造林抚育预算标准》(鲁自然资字〔2022〕177号)。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6年,运营期不超过30年。

第十六条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商同级发改、财政、自然资源、金融机构初步审查,主要审查项目建设目标合理性、建设用地合规性、营造林措施科学性、林权流转和收储规范性、项目资金测算合理性及风险管理情况、项目投资和收益可行性、是否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贷款条件等。审查通过后,将有关部门联合出具的审查意见、拟入库项目有关材料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入库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出具意见。

第十八条  审核论证通过后,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主体在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在线管理平台填报入库材料,省级在线审查通过后提交国家林草局备案,通过国家备案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作为申请中央资金、金融贷款的储备项目。

第十九条 纳入国家储备林项目库的项目,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规定组织建设主体履行项目立项申报程序,申请立项项目的总投资、内容、规模、地点等应当与入库数据保持一致。完成立项后,项目建设主体及时将立项相关材料上传至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在线管理平台。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主体按要求向金融机构提交融资申请。金融机构对融资申请自主评估决策,授信后,将有关情况反馈同级林业、发改部门,建立贷款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主体应当制定集体林权流转方案,明确工作程序、方法、范围、标准等内容,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林权流转期限、贷款期限、项目运营期限应当合理匹配。

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使用国有林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主体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应达到施工规定要求,经用地会审后报送项目所在市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投资概算报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批复,初步设计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投资概算,省自然资源厅批复初步设计。

配套产业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单体设计按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进行设计和审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按期完成项目建设目标。因施工条件变化需要变更建设地块、建设内容、树种配置、投资概算等内容,应当按项目立项部门和金融机构有关要求办理;其中建设投资、建设内容和规模调整幅度超过10%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建设地点变更的,需重新开展项目用地合规性审核,新选址及有关建设内容需开展可行性论证。

因不可抗力、重大政策调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建设的国家储备林项目,由项目原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认定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贷款资金支付原则上采取实贷实付,如确需用于支付预付资金的,应当以项目合同为依据,按规定从严控制预付款比例,并审慎监管。

第二十五条  中央、地方财政资金在符合资金用途规定、与项目规划匹配一致的前提下,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作为项目资本金,实行分账管理,按照财政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并建立完善财会档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偿还、监督等各环节管理要求。项目资金应主要用于营造林活动、林权流转和收储等。利用中央资金的国家储备林项目实行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中央资金有关管理规定。

严禁违法违规转移、侵占、挪用、截留、套取资金,用于偿还其他项目贷款;严禁将项目资金用于与国家储备林建设无关的建设内容;严禁以国家储备林项目名义实施其他项目建设;严禁将已足额投资实施或者建设内容相同的项目再次包装纳入国家储备林建设。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主体每年年底前对建设成果全面自查初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进行自查验收,验收结果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于7月底前组织复查,对不合格项目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复查结果于8月底前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委。自查验收结果和复查结果均同步抄送金融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林业、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管,通过日常调度、在线监测等方式,动态掌握国家储备林项目执行情况,必要时可采取督促自查、实地踏查、复查验收、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项目监管。对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立即组织查实督促整改;对项目实施进度明显低于预期的,督促项目加快实施。

第二十九条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主体以下项目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包括: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资金来源等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致,根据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变更的,是否已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准确等。

第三十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成果应当落地上图,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造林绿化落地上图技术规范等要求,会同项目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主体开展落地上图、审核上报等工作,加强国家储备林建设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金融监管机构及金融机构沟通协作,邀请同级审计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对项目建设主体开展审计。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储备林项目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凭符合要求的监理资料、施工合同及验收结果支付,并按照规定的频次开展贷后检查,确保项目资金支付进度和工程建设进度相匹配,贷后检查结果同步抄送同级林业主管部门。

项目所在地金融机构应当对贷款申请、资金使用、存续期管理等实施全过程监督,加强风险预警防控。

第三十三条  对未按照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规定和作业设计、施工管理、验收评价等要求实施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建设主体整改;对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相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同时5年内暂停项目所在市申请新项目资格。

第三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应当加强国家储备林林区道路、防火设施、病虫害防治、林地水利设施、管护用房、信息化系统等基础支撑保障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立足资源优势,发展林下经济等配套产业,增强还贷能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印发之前已实施的国家储备林项目,由所在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进行全面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继续实施、调整或者终止;如决定终止,应明确项目后续处置方案,确保林农等项目实体利益和贷款资金安全,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负责解释。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可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制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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