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30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为加快山东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制定《山东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快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潜能,畅通城乡要素流动,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农民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政改发〔2023〕1 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术语解释】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依法依规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 【基本原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为农服务、公益为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底线,依法保护、充分实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
(二)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在规划引领、运行监管、政策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探索健全交易体系、完善交易规则、加强风险防范、强化监督管理的有效路径与制度安排。
(四)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从各地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建设本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不急于求成,不片面追求速度和规模。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五条 【交易机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
第六条 【交易机构体系】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和林权产权交易场所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场所的交易服务功能,根据当地实际,理顺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场所、机构和服务平台的关系,采取多种形式合作共建,构建省市县乡多级联动、互联互通、有机衔接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体系。
第七条 【交易服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充分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等方面功能,积极引入法律咨询、资产评估等第三方服务,为流转交易主体提供标准化、专业化、便利化服务。
第八条 【信息平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有效承载线上资料审核、网络实时竞价、信息发布查询、电子档案存档以及交易鉴证出具等多种功能。
第三章 交易主体与品种
第九条 【交易主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是指依法自愿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
法人、自然人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均可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条 【交易品种】农村产权均可进入市场流转交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不涉及所有权、承包权)。
(二)林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的或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及其林木所有权(或林木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及其林木所有权(或林木使用权)。
(三)“四荒”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大规模未开发利用土地和盐渍化荒地的使用权。
(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包括在规划范围内,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等。
(九)农村集体持有资产收益权。
(十)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户房屋使用权。
(十一)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十二)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交易程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按照交易申请、委托受理、信息公告、受让受理、组织交易、组织签约、交易鉴(见)证、归档备查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交易申请】出让方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出让方主体资格证明、产权权属证明、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等,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要求,需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应提交民主决策材料,需经过审核审批程序的应提交相关审批材料,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委托受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按照规范的交易制度,对出让方提交的交易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予以受理,并明确告知具体受理期限。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通过适当方式公告交易项目基本信息,广泛征集受让需求。项目信息公告应与属地农村经济事务信息公示期相符。
第十五条 【受让受理】在信息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应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交受让申请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受让申请书、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相关权利人或受托人同意受让的有效证明、受让方资信证明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向意向受让方明确告知受让申请的具体受理期限。
第十六条 【组织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采取公开竞价(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协议出让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组织和实施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交易中止与终止】出现产权争议、交易纠纷、不可抗力等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形,经出让方、受让方或第三方提出申请并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审核通过后,可以中止或终止交易,也可以在符合交易条件时恢复交易。
交易中止、终止和恢复都应发布公告。
第十八条 【组织签约】在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组织下签订流转交易合同。
第十九条 【交易鉴(见)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签订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出具产权交易鉴(见)证书。
第二十条 【归档备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原始记录,按照有关档案法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备查。
第五章 交易监管
第二十一条 【内控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
第二十二条 【规范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管理,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责任承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双方或中介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及相关交易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交易品种批准】依法依规须经批准的交易品种、交易模式,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凡列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鼓励目录外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第二十七条 【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 月 日。
